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39號
- 債權人
- 鄭昱菘
- 代理人
- 黃韋儒律師
- 債務人
- 翁玥袗
- 債務人
- 翁朝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翁玥袗對第三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之薪資、出資額及股東權益等債權;債務人翁朝騰對第三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之薪資債權及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及上開不動產所在地均在臺中市烏日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