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游裕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6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游裕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游裕昌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游裕昌之住所係位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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