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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立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99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謝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謝立威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臺北市信義區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南港區及松山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南港區及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第三人前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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