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247號
- 債權人
- 黃勝彥
- 債務人
- 蘇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運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之存款等金錢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臺中市南屯區,均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