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486號 債 權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崑祥、張隆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崑祥、張隆凱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崑祥、張隆凱已分別於109年1月23日、114年7月6日死亡,此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陳崑祥、張隆凱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