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原告
    謝正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謝正暘(即宏利汽車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宏利汽車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宏利公司)之清算程序,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債權金 額尚未確定,聲請准予展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就任為宏利公司之清算 人後,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14 年3月11日投院揚民方114司司字第5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 有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 結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卷內可查。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法定6個 月清算期間屆滿即114年6月12日以前敘明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本件聲請人遲至114年7月10日始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此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已因清算期間屆滿而無從展延,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