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育昇
- 原告台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富華、陳富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相 對 人 陳富華 陳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24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274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017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558號 113年度審電字第827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2,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5,23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合 計 36,247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先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171,308元,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確定。嗣因聲請人追加訴之聲明,經本院法官當庭諭知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825,752元,補徵第一審裁判費6,435元,故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9,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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