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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蔡志明
  • 法定代理人
    邵豔萍、裘金亮

  • 被告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豔萍 相 對 人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金亮 代 理 人 周亞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中關於「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 年12月2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不服 」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53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5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5月12日具狀聲明不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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