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
- 異議人
-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豔萍
- 相對人
-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裘金亮
- 代理人
- 周亞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中關於「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不服」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53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5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5月12日具狀聲明不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