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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鄭順福

聲請人
呂美珍
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
相對人
翔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南投縣私立朝日居
相對人
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簡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於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受雇於相對人並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而聲請人於113年5月29日前往吳姓個案家中協助沐浴服務時,因個案家中浴室地面濕滑,致聲請人跌倒受傷而受有職業災害,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依聲請人主張起訴之內容,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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