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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蔡仲威
  • 法定代理人
    高美蘭、黃逢春、黃威憲

  • 原告
    何冠嶺何冠緯何沛憶何芊樺何韋翔何炳穎何家興何嘉沅何泫憶
  • 被告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冠嶺 何冠緯 何沛憶 何芊樺 何韋翔 何炳穎 何家興 何嘉沅 何泫憶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高美蘭 共同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 相 對 人 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職業災害勞工何勇明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任職於相對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進公司)擔任保全一職。然工作期間相對人全進公司並未替何勇明投保勞健保,何勇明之薪資係由相對人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威公司)給付。於113年12月18日下午,何勇明自其信 義鄉住家上班途中前往草坪頭管制哨前不遠處自撞護欄,經送往南投竹山秀傳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日下午17時43分因出血性休克死亡。故何勇明係於上班途中自撞護欄死亡,可認本件屬通勤職業災害而死亡之事件。又何勇明之雇主為全進公司,而薪資由明威公司給付,則相對人應對何勇明因通勤職災死亡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 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死亡補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8 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卷宗,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核屬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以,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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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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