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李怡貞
- 當事人林家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士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星展、陳正欽、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家妘 代 理 人 王慧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家妘自民國114年5月2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 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所謂「履行有困難」即係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又此但書規定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之結果,亦 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參考)。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於民國110年3月9日以分120期、年利率5%,自同年4月起每月10日分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41元予當時之全體無擔保債權人 即相對人國泰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因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為消滅公司】,另依原契約約定對有擔保債權人即相對人國泰銀行、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故份有限公司清償而協商成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729號裁定認可 。嗣聲請人於履行前置協商期間內,另行新增對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實為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貸款、機車貸款、手機貸款、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貸款、第三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貸款(已債權讓與相對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為相對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貸款、「瑪吉PAY」(實為相對人二十一 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貸款及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貸款等債務,致使聲請人無力依前置協商內容繼續履行而毀諾。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雖有餘額,然仍無力清償債務,應有不可歸責事由,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單、債務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名間外送分公司113年7至9月員工薪資表、勞(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郵政存簿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簿存款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存簿存款交易明細、國泰銀行南投分行存簿存款交易明細、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查詢結果、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房屋租賃契約書、對 於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分期付款情形之資料、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含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有擔保債權)、親屬系統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110年3月9日與國泰銀 行協商成立以分120期、年利率5%,自同年4月起每月10日分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41元之還款方案及依原契約約定 清償有擔保債權人,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 核字第2729號裁定認可,於113年9月19日毀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含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有擔保債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佐,堪認聲請人於110年3月9日間確有與相對人國泰銀行協商成立。而聲請 人主張其於協商成立後,另行新增多筆汽車貸款、機車貸款、手機貸款、商品貸款等債務,造成債務金額大量增加,致使聲請人現今之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及2名子女 扶養費後確實已無力清償全體相對人,可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清償方案有困難。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擔任臨時人員,時薪為1 83元,已無於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業據其提出111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存款交 易明細為證,惟本院審酌應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擔任臨時人員之薪資42萬5,902元,計算其每月平均收入為3萬4,413元,暫作 為聲請人之每月平均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於更生執行程序期間願以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7,076元計算,另需負擔2名子女扶養費各8,5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並未逾越114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8,618元;所列子女扶養費用亦未逾越114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8,618元、按扶養義務人人數2人計算之扶養費用每人每月9,309元,均屬合理。本院審酌聲請人 為00年0月00日生,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 ,得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惟經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其對於聲請人為有擔保債權,已取回車輛拍賣程序中,於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時陳報其對於聲請人為無擔保債權,堪認上開車輛業已遭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取償而已非聲請人之財產;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南投三和郵局存款296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 行存款2,235元、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19元、新光銀 行存款187元、國泰銀行南投分行存款14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1張(解約金約為2,547元)等財產,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冠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