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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煒容

  • 當事人
    林0文林0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林0文 相 對 人 林0雲(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0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0雲(女,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 相對人林0雲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12月1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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