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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鄭順福鄭順福

  • 原告
    林學良
  • 被告
    陳靜玉

調解成立筆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學良 代 理 人 徐文宗律師 相 對 人 陳靜玉 代 理 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移調字第73號(113 年度訴字第392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順福 書 記 官 王冠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學良 聲請人代理人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陳靜玉 相對人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陳靜玉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同意無償提供予聲請人使用,使用期限為自本調解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同意於屆期日117 年12月31日以前將上開土地經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分割後由相對人陳靜玉所取得之該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茶樹及灑水之灌溉農業設施)移除及拆除並返還土地予相對人陳靜玉。聲請人如屆期未拆除地上物,土地上遺留之地上物任由相對人陳靜玉處置,且處置費用由相對人陳靜玉負擔。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陳靜玉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以書狀撤回對相對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之本件起訴。 四、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林學良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 陳靜玉 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王冠涵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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