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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順福鄭順福

調解成立筆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林學良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
陳靜玉
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移調字第73號(113 年度訴字第392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林學良聲請人代理人徐文宗律師相對人陳靜玉相對人代理人游雅鈴律師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陳靜玉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同意無償提供予聲請人使用,使用期限為自本調解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同意於屆期日117 年12月31日以前將上開土地經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分割後由相對人陳靜玉所取得之該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茶樹及灑水之灌溉農業設施)移除及拆除並返還土地予相對人陳靜玉。聲請人如屆期未拆除地上物,土地上遺留之地上物任由相對人陳靜玉處置,且處置費用由相對人陳靜玉負擔。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陳靜玉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以書狀撤回對相對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之本件起訴。

四、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 林學良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相對人 陳靜玉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法 官 鄭順福

書 記 官 王冠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冠涵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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