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僑舫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
辰品騰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許智捷律師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3號返還借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預納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許智捷律師所需報酬費用新臺幣2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蘇紫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民國114年5月20日114年司促字第2912號核發,嗣因蘇紫鑾於114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致本院114年司促字第2912號支付命令無從送達而失效,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83號事件審理中,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同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13年度司繼字第734號函文、114年司促字第2912號支付命令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代表為訴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經本院徵詢南投律師公會提供願任特別代理人名冊所載律師之意願,許智捷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頁),本院審酌許智捷律師現為執業律師,認其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訴訟事務,茲選任許智捷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另關於許智捷律師受任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費用,經本院審酌本案之案件繁雜程度、審理可能所需時程等,預估為新臺幣2萬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預納。

四、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