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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怡貞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君惠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莊明諺
被上訴人
即原告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93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萬0,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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