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君惠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明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93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萬0,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