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仲威

抗告人
即被告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亞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賴金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者,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9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