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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僑舫

上訴人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被上訴人
李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115年3月3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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