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8號
- 上訴人
-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輝
- 被上訴人
- 李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115年3月3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