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辰品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辰品騰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8,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經法院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其地位與法定代理人相當,一經選任後,即有代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職務之權利義務,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本件被告唯一之董事及股東蘇紫鸞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死亡,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選任許智捷律師於 本件訴訟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9月16日、109年5月22日、110年7月20日,邀同訴外人蘇紫鸞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兩造約定 依原告牌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浮動計收,附表編號1、2部分,前半年加碼0.81%,其餘期間加碼1.31%;編號3、4部分,除特定期間固定利率1%外,其餘按指標利率加碼1.005%,並約定除部分期間按月繳息外,餘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原告已依約撥付貸款。詎被告自附表 所示起息前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 定書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就原告提出之書證形式上真正不爭執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消費借貸及被告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情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戶結案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19、23-26、27、31、39-67、89-97頁),均互核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宇傑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6,254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028%計算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13,121元 自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028%計算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458,985元 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23%計算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500,000元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23%計算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288,36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