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林民政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吳瑞芳
- 被告
- 林哲生
- 被告
- 林晏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沅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與被告林哲生、林晏生簽立協議承諾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將原告名下所有不動產全權交由林哲生、林晏生處置,林哲生、林晏生應承擔原告農會貸款新臺幣(下同)502萬元、私人債務300萬元及費用200萬元;並應於112年4月21日、4月28日、5月28日分別交付原告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且自112年8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6萬元,118年起調為8萬元。
㈡林哲生、林晏生僅交付400萬元,未支付後續100萬元,且自112年8月1日起未按月給付6萬元生活費。原告以114年1月5日律師函(下稱系爭解約函)解除系爭協議書,被告於1月7日收受。
㈢林哲生、林晏生於000年0月00日以112年4月27日贈與為原因,將附表三所示龍翔建物登記於其等名下,未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約定,於移轉時負擔債務、給付生活費、給予3000萬,原告依民法第255條,以系爭解約函及起訴狀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59條,請求林哲生、林晏生將龍翔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
㈣原告未有贈與附表三所示魚池口土地予被告吳瑞芳之意,無贈與契約,魚池口土地於112年5月22日以112年4月28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吳瑞芳名下,林哲生、林晏生未告知原告,亦未依系爭協議書第9條約定,給予300萬,原告以系爭解約函及起訴狀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55、259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吳瑞芳塗銷魚池口土地移轉登記等語。
㈤聲明:⒈被告吳瑞芳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不動產(即魚池口土地)於112年5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⒉被告林哲生應將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即龍翔建物)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⒊被告林晏生應將龍翔建物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抗辯:
㈠解約不合法,系爭協議書仍有效: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原告有義務交付全數不動產所有權狀供林哲生、林晏生處置。林哲生、林晏生於112年4月21、28日分別交付300萬、100萬元,原告僅交付印鑑證明3份、附表1權狀,未交付附表2權狀,林哲生、林晏生為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112年5月28日100萬元及112年8月1日起生活費,非給付遲延。
⒉系爭協議書無可不經催告逕行解除之約定,亦無民法第255條「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性質,原告未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以系爭解約函、起訴狀繕本解約,不生解約效力。
㈡魚池口土地為有權處分: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林哲生、林晏生有權處置,移轉予吳瑞芳係借名登記,非無法律上原因,原告請求無理由。
㈢林哲生、林晏生已履行部分義務:除已支付400萬元,並代償原告農會貸款本息,至114年3月24日共27萬3494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林哲生、林晏生於000年0月00日簽立系爭協議書,林哲生、林晏生於112年4月21、28日分別交付300萬、100萬元,原告於112年4月21日交付印鑑證明3份及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之權狀,未交付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權狀。
㈡林哲生、林晏生於000年0月00日以112年4月27日贈與為原因,將龍翔建物登記於其等名下。
㈢林哲生、林晏生將魚池口土地於112年5月22日以112年4月28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吳瑞芳名下。
㈣原告未經催告,以林哲生、林晏生未給付112年5月28日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生活費,以系爭解約函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於112年1月7日送達被告。
㈤原告未經催告,以林哲生、林晏生未負擔債務、未給付3000萬元、112年5月28日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生活費,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於114年3月10日送達被告。
㈥林哲生、林晏生代償原告農會貸款本息,至114年3月24日共27萬3494元。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經合法解除,龍翔建物應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有無理由?
⒈林哲生、林晏生未給付112年5月28日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生活費,是否違約?原告交付附表2所示權狀是否為對待給付?林哲生、林晏生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無理由?
⒉林哲生、林晏生未負擔債務、未給付3000萬元、112年5月28日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生活費,是否有民法第255條性質,原告無須經催告即可解除系爭協議書?
㈡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經合法解除,吳瑞芳取得魚池口土地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依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並斟酌交易習慣依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致失立約之真意。又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之契約,其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及債務人,而對價係指債債權債務間互為因果,互為報償,且彼此牽連。經查,系爭協議書係以原告與林哲生、林晏生為兩造,依系爭協議書第4、5、8、9條約定:原告應將名下所有不動產全權交由林哲生、林晏生,一律不干涉;簽訂(即112年4月21日)後未經林哲生、林晏生同意,不得私自讓售或移轉他人;如龍翔土地及建物未來讓售或移轉,林哲生、林晏生應給予原告3000萬元及居住場所;如魚池口土地未來讓售或移轉,林哲生、林晏生應給予原告300萬元等語,第3條約定:原告於112年4月21日至鹿谷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書3份,並應將名下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交付林哲生、林晏生處置保管等語。第1、2、6、7條約定:至112年4月1日止,原告債務1002萬元(農會貸款502萬、外債300萬、個人費用200萬)由林哲生、林晏生承擔,林哲生、林晏生應分別於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8日、112年5月28日交付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並清償農會貸款502萬元及負擔貸款利息;自112年8月1日起每月給付生活費6萬元,自118年8月1日起調整為8萬元等語。由系爭協議書語意觀之,兩造顯有以112年4月21日做為計算時點,由林哲生、林晏生以承擔原告債務1002萬元及給付生活費,以交換取得原告名下不動產全權處置權,兩造約定互負給付義務,且給付係用以獲取對方給付義務為目的之交換要素,具有實質牽連之交換給付性質。此由系爭協議書明確約定原告應於112年4月21日交付印鑑證明及所有權狀正本,此後不得干涉林哲生、林晏生對其名下不動產的處置情形,未經林哲生、林晏生同意,其縱為所有權人,亦不得為讓售或移轉等語甚明。是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內容,足認系爭協議書係原告與林哲生、林晏生間互負約定債務之雙務契約。
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雙務契約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者,得拒絕自己給付,亦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目的在迫使他方同時履行,確保自己債權之實現。而雙務契約當事人之請求權係互相獨立,僅其實現因他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而互相發生牽連,雙方當事人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於自己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經他方請求給付時,得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但在其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前,仍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縱令一方當事人未依債務本旨提出自己之給付,係就自己所負債務應否負給付遲延責任,尚非不得催告他方履行所負之債務,他方在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前,仍應負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判決要旨可參)。查系爭協議書係兩造互負對價關係債務之雙務契約,業如前述,是林哲生、林晏生以金錢給付,交換取得原告名下不動產全權處置權,具有對價關係。是林哲生、林晏生金錢給付部分,固約定有給付日期,然原告為履行其將不動產交由林哲生、林晏生處置之義務,應於112年4月21日交付印鑑證明及所有權狀正本。而原告迄未交付附表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是林哲生、林晏生雖未於112年5月28日給付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給付生活費,然為避免給付與對待給付失衡,且敦促他方履行給付,實現系爭協議書經濟目的,應認林哲生、林晏生得於原告交付附表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前,得拒絕給付,是其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為有理由,難謂林哲生、林晏生負有給付遲延之責。
㈢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雙務契約,須一方履行遲延,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者,他方始得依該條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倘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無遲延給付之情形,縱他方當事人已為定期催告仍不得解除其契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為履行給付之催告,如未定期限,難謂與前述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要旨參照)。再按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生日禮物。而所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必須契約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如定購圖畫,告以係為本月5日出國贈送親友之用,必須於本月4日交付是。查林哲生、林晏生並無因未履行於112年5月28日給付10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給付生活費,而負給付遲延責任等節,業如前述,是原告解除系爭協議書,自非合法,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再者,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之內容,並無逾越清償期,契約即無履行之實益之性質。原告就系爭協議書有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兩造間有此合意及認識,亦未能提出明確主張或舉證。是原告未經催告,即以系爭解約函及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亦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故被告抗辯其就魚池口土地所為贈與行為及就龍翔建物所為移轉登記行為,係本於系爭爭協議書第4條之約定,非無法律上原因,堪以採信。原告請求被告吳瑞芳將魚池口土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暨請求被告林哲生等2人各應將龍翔建物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5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並非合法,其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吳瑞芳應將魚池口土地於112年5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暨請求被告林哲生等2人各應將龍翔建物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1 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村00鄰○○○路000號 2 南投縣○○鄉○○段000號 3 南投縣○○鄉○○段000號 4 南投縣○○鄉○○段000號 5 南投縣○○鄉○○段000○0號 6 南投縣○○鄉○○段000○0號 7 南投縣○○鄉○○段000號 8 南投縣○○鄉○○段000號 9 南投縣○○鄉○○段000號 10 南投縣○○鄉○○段000號 11 南投縣○○鄉○○段000號 12 南投縣○○鄉○○段000號 13 南投縣○○鄉○○段000號 14 南投縣○○鄉○○段000號 15 南投縣○○鄉○○段000號 16 南投縣○○鄉○○段000號 17 南投縣○○鄉○○段000號 18 南投縣○○鄉○○段000號 19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0 南投縣○○鄉○○段000號 21 南投縣○○鄉○○段000號 22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3 南投縣○○鄉○○段000號 24 南投縣○○鄉鄉○○段00號 25 南投縣○○鄉鄉○○段00號 26 南投縣○○鄉○○段000號 27 南投縣○○鄉○○段000號 28 南投縣○○鄉○○段000 號 29 南投縣○○鄉○○段000號 30 南投縣○○鄉○○段000號 31 南投縣○○鄉○○段000○0號 32 南投縣○○鄉○○段000號 33 南投縣○○鄉○○段000○0號 34 南投縣○○鄉○○段000號 35 南投縣○○鄉○○段000號 36 南投縣○○鄉○○段000號 37 南投縣○○鄉○○段000號 38 南投縣○○鄉○○段000號 39 南投縣○○鄉○○段000號 40 南投縣○○鄉○○段000號 41 南投縣○○鄉○○段000號 42 南投縣○○鄉○○段00號 43 南投縣○○鄉○○段0000號 44 南投縣○○鄉○○段0000號 45 南投縣○○鄉○○段0000號 附表2 編號 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1 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村00鄰○○巷0號 2 南投縣○○鄉○鄉段000○00號 3 南投縣○○鄉○鄉段000○00號 4 南投縣○○鄉○鄉段000○00號 5 南投縣○○鄉○鄉段000○00號 6 南投縣○○鄉○鄉段000號 7 南投縣○○鄉○鄉段000號 8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9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10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11 南投縣○○鄉○鄉段000號 12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13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14 南投縣○○鄉○鄉段000○0號 15 南投縣○○鄉○○段000號 16 南投縣○○鄉○○段000○0號 17 南投縣○○鄉○○段000號 18 南投縣○○鄉○○○段000號 19 南投縣○○鄉○○○段000號 20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1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2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3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4 南投縣○○鄉○○段00號 25 南投縣○○鄉○○段00號 26 南投縣○○鄉○○段00號 27 南投縣○○鄉○○段00號 28 南投縣○○鄉○○段0000號 29 南投縣○○鄉○○段0000號 30 南投縣○○鄉○○段0000號 31 南投縣○○鄉○○段0000號 32 南投縣○○鄉○○段000號 33 南投縣○○鄉○○段000號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及建物坐落地號、建號 合稱 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魚池口土地 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4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5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6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8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龍翔土地 9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0 南投縣○○鄉○○段00○號 (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000號、坐落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龍翔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