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林和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 數 1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108 不定額股 票 1 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