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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李貴棻

送達處所: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六路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 數  1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2643 定額股 票   1  1000  2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2644 定額股 票   1  1000  3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2645 定額股 票   1  1000  4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2646 定額股 票   1  1000  5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148 不定額股 票   1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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