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唐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唐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4年7月31日 89,000元 RA774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