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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徐奇川

  • 當事人
    黃蕙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蕙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源力塑膠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定代理人 張玉英 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5月2日 64,050元 RD91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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