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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石湘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石湘婷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6月3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64882元消費款、新臺幣2803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67685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2元 石湘婷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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