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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仲威

異議人
即債務人
敖國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5年5月7日送達異議人,此有該案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異議人於115年5月13日具狀對原裁定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故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究異議有無理由。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物)內,有第三人多年前居住自行出資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設置屋內之裝潢設施,依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104條之規定,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第三人已向本院起訴對系爭執行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依法民事執行處應先通知第三人,並延緩執行程序。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於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已終結。而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有聲請或聲明異議,係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執行程序縱有瑕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亦無權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系爭執行事件分別於115年1月8日、115年1月29日為第一次、第二次公開拍賣均無人應買,嗣於115年4月23日為第3次公開拍賣,由拍定人張錫淵拍定,異議人於115年4月27日以第三人就系爭執行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第三人,並暫緩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為由聲明異議,經原裁定駁回,拍定人於115年5月4日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於115年5月7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下稱系爭移轉證書),拍定人於115年5月12日收受系爭移轉證書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訛,堪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於系爭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執行法院於115年5月7日核發系爭移轉證書,拍定人於115年5月12日收受系爭移轉證書一節,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拍定人既已於115年5月12日收受系爭移轉證書,系爭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已終結,異議人不得再聲明異議,異議人復於115年5月13日對原裁定為本件聲明異議,其異議已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聲明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係屬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15.06 100000分之2158 2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410.05 100000分之2158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720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 彰南路3段536號7樓之3 集合住宅、鋼筋混擬土造、10層 七層:66.75 合計:66.75 陽台:4.17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永新段738建號2737.75平方公尺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40隨 本建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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