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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葛耀陽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權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及地下0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及 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權洋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因聲請人已按各債權人應分配受償之金額為清償,清償情況如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7,531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又聲請人主張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數額,而達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所確定之數額(即如附表「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欄所示),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其提出郵政匯票、郵政匯票申請書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為聲請人免責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新臺幣) 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新臺幣)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萬4,826元 9.1% 1萬1,605元 1萬1,605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7,479元 4.7% 5,994元 5,994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萬4,848元 7% 8,927元 8,927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4,105元 1.6% 2,040元 2,040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萬8,772元 11.8% 1萬5,049元 1萬5,049元 6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萬2,453元 0.4% 510元 510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2,570元  2.6% 3,316元 3,316元 8 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2萬9,062元 56.7% 7萬2,310元 7萬2,310元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萬8,067元  5.2% 6,632元 6,632元 10 立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已消滅) 7萬4,484元  0.9% 1,148元 1,148元 總計  818萬6,576元 100% 12萬7,531元 12萬7,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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