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賈寶玲
- 訴訟代理人
- 朱文財律師
- 被告
- 施百駿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22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兩造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之員工,並同為中華電信工會南投分會(下稱南投分會)之會員,而原告為南投分會第8屆現任工會理事長,2人均參與南投分會第9屆理事長選舉而同為候選人。詎料,被告為獲得勝選,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發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共5封,至南投分會之約300多名會員之電子信箱內,公開散布如附表編號1至5「發布內容」欄所載文字之內容(下稱系爭言論)。
㈡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其所為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對原告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被告發佈系爭言論為可受公評之合理評論,原告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案件之自訴,經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被告無罪。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89至197頁):
㈠兩造均為中華電信公司之員工,並同為南投分會之會員,而原告為南投分會第8屆現任工會理事長,2人均參與南投分會第9屆理事長選舉而同為候選人,選舉結果為原告213票,被告75票。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發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共5封,至南投分會之約300多名會員之電子信箱內,發布系爭言論。
㈢原告對於被告上開行為提起自訴,經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被告無罪,而告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7至198頁):
㈠被告所發布系爭言論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然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非不得參酌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以為據。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發布系爭言論至南投分會之約300多名會員之電子信箱內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5封電子郵件內容等件為證(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5至47頁)。又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被告無罪,而告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得類推適用。亦即,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者,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而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應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考量,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行為人之職業、查證對象、時間、費用成本及難易等因素綜合判斷之。經查:
⒈被告所發布系爭言論並無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
⑴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3、4、5所示關於指控原告「霸凌A會員送醫」、「嫁禍潘副總經理」部分,核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並無違法性:
①證人即A會員羅甯珍於系爭刑案一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總公司因認為其督導清潔公司打蠟不周事件,將其送考核會懲處,其因惶恐而於考核會前先去找謝總經理及潘副總經理詢問,潘副總經理向其解釋懲處程度最嚴重可能兩大過解僱,其依上級主管建議找原告求情,並於中華電信總公司考核會中轉述潘副總經理有提及其最嚴重可能經解僱之懲處,嗣原告約詢其談論督導清潔公司打蠟不周事件,過程中其感覺原告講話比較激動,當下其情緒低落、手腳僵硬無力,要求叫救護車送醫,當下工會辦公室大門打開,救護車現場聲音很大,有很多人看到,其是經由擔架抬上救護車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186至193頁)。
②另依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約詢羅甯珍之錄影檔案,勘驗內容顯示:原告要求羅甯珍就其在總公司考核會上陳述「理事長你不要讓我沒工作」一語說明原委,羅甯珍雖以潘副總經理先前確實曾向其分析受懲處之輕重範圍可能包含解僱等語,向原告表示此為其在考核會上陳述之緣由,惟羅甯珍之解釋均不為原告所接受,原告於約詢過程中致電要求潘副總經理前來對質,並稱如羅甯珍在會議上是亂講的,考核委員可依其陳述不實予以再度懲處,原告隨後指稱羅甯珍未經同意擅自讓清潔公司進入辦公室打蠟,卻督導清潔公司打蠟不周、有虛報監工等情,並稱羅甯珍傷害原告極深,造成原告心理壓力或負擔,羅甯珍當下表示其身體不適,有暈眩、手麻僵硬等情形出現,請求幫忙叫救護車,在場之鍾主任亦緊張詢問羅甯珍是否需要喝水緩解,惟原告見狀仍以「那妳沒有做錯事,怎麼會跳呢?」、「羅姐,那現在妳又這樣子。」等語質疑羅甯珍病況(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一第233至258頁)。
③又證人即中華電信工會本會理事長特助邱琪仁於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有聽過原告利用公會理事長權勢對南投營運處同仁施加職場壓力或不公平對待行為,但其沒有實際在場參與,依據其提供給被告有關其與莊維樑間之LINE通訊對話,內容提及羅甯珍因為假日加班督導清潔公司打蠟不周事件,想要取消核報加班,但是後面單位硬要算他有報加班,按LINE通訊對話字面意思,係指原告要威脅利誘羅甯珍,羅甯珍聽到兩大過懲處當然就暈倒,因為記兩大過在我們公司就是沒工作了,其後來有聽人家轉述羅甯珍經原告約詢後用救護車送醫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二第54至56頁)。
④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內容可知,原告約詢羅甯珍期間持續以較強勢之言詞及態度要求羅甯珍答覆,縱羅甯珍已依其認知說明事件始末,並多次表達歉意,仍未為原告所接受,原告甚至以可能再予懲處或提出告訴等語對羅甯珍施加壓力,原告於約詢過程中有要求潘副總經理前來對質,而羅甯珍於約詢過程中因情緒及身體狀況導致當場出現病況,嗣羅甯珍經擔架抬上救護車送醫,有監視器畫面可佐(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315至317頁),此等事件歷程客觀上應足使聽聞消息或親自見聞羅甯珍送醫之南投營運處同仁,對原告要求潘副總經理出面負責,以及原告約詢羅甯珍致其送醫之結果產生相當之聯想,又依羅甯珍、邱琪仁之證述,上開事件確實已在南投營運處員工間流傳討論,足可成為被告據以評論之事實基礎。
⑤復依證人即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規劃設計科前科長許文協於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原告會在會議室裡大罵、拍桌子,揚言要跳樓等情緒反應,原告曾要求安插特定人員至科內,並要求許文協僅能讓該人員從事科內實際無需求之接聽電話工作,南投營運處內只要與原告或其派系之員工有過節者,都會沒完沒了,此情形於南投營運處人盡皆知,連續好幾個科長級員工都無法做到屆滿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一第269至271頁),益徵原告約詢員工之管理方式以及情緒反應,於南投營運處部分同仁間確已形成高壓領導之共同觀感,造成員工對於可能遭受原告施加不利益之顧慮。
⑥綜上,被告掌握上開客觀事實,依其長期職場見聞,就原告管理方式、職場互動及工作環境所反映之情形等,據以形成原告霸凌羅甯珍送醫,以及原告將潘副總經理牽涉其中之評論依據,此非憑空杜撰、惡意捏造或無端對原告進行之人格攻擊,又上開言論主要係針對主管處事風格所為之評論,內容涉及員工權益及職場管理,核屬可受公評事項,縱上開言論用詞稍嫌尖銳,仍有其所憑事實基礎,並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衡諸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衡平原則,難認上開言論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
⑵被告就其所發布如附表編號1、4、5所示關於指控原告「介入升遷」、「分贓考績」之部分業盡合理查證程序,且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①許文協於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有遇到原告介入考績或升遷的狀況,其以前在雲林當代理科長期間,不會像南投這樣的升遷制度,以前在雲林,其提報幾個優秀的同仁上去就直接寫推薦表,南投的制度不一樣,其先提一個名單報給總經理後,原告會來說這個人不要,抽掉,或說這個人不要升遷,給誰升遷,我們提報考績出去,後續在人評會裡面,發現有一些主管真的很累,他們認為他們的業務執行非常好,但是原告就一直否定他,講了很多的不是,但是人家考成一般都是在考量你這個員工就職期間的努力成果以及他的貢獻度,原告現在有歧視,會對非原告派系或其討厭之人百般阻撓,到整個考成結束的時候,奇怪,其的考成都考不出來,其股長都考到82分,後來總經理會打電話給我們,要求給部分員工加分,其實這些員工都是原告的人,考績、升遷不公平的狀況在我們職場員工間閒聊的頻率非常高,但只要原告或其派系員工在場時,大家就閉口不談,因為我們知道這些人常常帶著錄音機蒐證,在其任職期間內,其曾要提名王惠美(音譯)升遷,原告來就說換掉,他直接找到辦公室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一第264、268、280頁)。
②邱琪仁於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在想只要是中華電信公司的員工都必然會知道、多多少少知道分會理事長是必然會介入(後改稱『關心』)一些事情,不只被告,很多人都會跟其抱怨原告介入升遷或考績,其說其無能為力,這非其能力所及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二第51至52頁)。
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中華電信公司員工普遍知悉理事長會介入員工考績及升遷,而原告除透過總經理間接傳達意見外,甚至直接出面要求科長調整升遷名單,導致部分員工因認考績及升遷結果未能反映真實工作表現,屢向主管階層抱怨原告介入考績及升遷,此等情形於非原告派系之員工間時有討論,然基於顧慮職場關係或可能遭受不利益待遇,於原告或其派系之員工在場時閉口不論,職場上因而形成高壓氛圍。
④依中華電信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二第289至295頁)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構應組織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三分之一委員由本機構員工所隸屬之工會分會推薦,餘由人力資源處派駐主管及機構首長就該機構人員中派兼之,並由機構首長指定1人為主席」,考核委員會有三分之一比例委員係由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推薦,而考核結果復作為員工升遷、晉薪、獎懲、培育、輔導、核發獎金、員工酬勞等事項之依據,在此規範制度設計下,中華電信工會各分會理事長對於考核委員之組成,以及員工考績升遷事項,確實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
⑤被告依據南投分會會議紀錄及中華電信人事異動公文(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141至174頁)等資料,將工會幹部名單與公司升遷名單相互比對,發現二者間具有相當程度之重疊情形,並參酌中華電信員工對人事制度運作以及考核公平性所提出之質疑而為評論,自難認其發布上開言論係出於單純傳聞或惡意虛構,復考量公司人事考核及升遷決策,本屬具有相當程度內部性之事項,其決策形成過程及討論內容,本非一般員工所得完整掌握,被告既依其職場身分所得接觸之資訊來源為上開言論之判斷依據,將之訴諸於南投分會理事長選舉中之改革政見,足認其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⑶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2、5所示關於指控原告因理事長身分,而享有「象徵南投分會白色獨裁特權時期之停車位」、「富麗堂皇休息室」「高檔五星級衛浴室」部分,業盡合理查證程序,且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①中華電信股份公司南投營運處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在該處南投線路中心2樓會議室旁完工設置女性廁所設備並附設淋浴間供全體女性同仁使用等情,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函暨照片在卷可稽(見系爭刑案刑一審卷二第175頁);原告亦自陳:全國中華電信本會及各分會理事長均有專屬停車位,方便理事長處理會務,服務會員,以及會務人員載送物資之用,休息室最早為工會辦公室旁一處倉庫,原告向公司爭取於該處設置單人床,以供會員休息之需,屬為身障者提供之友善措施,該空間現為工會倉庫間辦公室,提供工會幹部及會務人員使用,並非如被告所稱是原告專屬休息室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337至338頁),並有辦公室照片、感謝函在卷可佐(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51至53、第359頁),足認南投營運處之2樓距離理事長辦公室甚近之數公尺處設有新建之女用浴廁設施,南投營運處設置供理事長專用之停車位,理事長辦公室內有床鋪等情為真實。
②被告發佈上開言論前,已就前揭設備之設置及使用情形,依其身為南投營運處員工對職場環境為觀察,足認被告業經合理查證程序,被告將此質疑呈現於南投分會理事長選舉,促使會員對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討論,核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縱原告主張前揭設備並非其個人專屬,而係供全體女性同仁、工會幹部或會務人員共同使用,然設備之實際使用方式,或員工是否因職場環境或使用慣例而有所顧忌,本即可能產生不同觀察角度及評價,自難因被告所為評價與原告之說明有所出入,遽認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有重大輕率之惡意。
③被告雖以「白色獨裁特權時期」、「富麗堂皇」、「五星級」等用語描述前揭設備及辦公環境,然其評論內容既係建立客觀存在之設備及環境,依被告之整體表意脈絡,亦係藉由競選活動中常見之誇飾性修辭,質疑工會理事長與一般員工就設備使用公平性之爭議,據此作為被告競選政見,此核屬對工會資源配置、會員權益及工會治理等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評論,縱措詞帶有負面評價,仍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自難謂上開言論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
⑷至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關於「罄竹難書」、「霸凌魔王」、「南投分會版謝宜容」、「霸凌成癖」、「謊話連篇」、「賈式鴨霸公司」、「說一套、做一套」之文字,依上開言論之整體表意脈絡,主要係針對前揭指控原告霸凌會員送醫、嫁禍潘副總經理、介入升遷、分贓考績、享有專屬資源設備等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實內容所附加之負面描述文字,足認被告使用此等文字之目的在於強化對上開事實內容之評論程度,非屬單純謾罵,是此部分文字應同前揭被告所發布之系爭言論整體結合觀察,認其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
⑸基此,被告發布系爭言論並非出於惡意或虛構,系爭言論之內容尚屬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評論,被告於發布系爭言論前業盡合理查證程序,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惡意評論或未盡合理查證程序之瑕疵,則其主張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自不足採。
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無理由: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已如前述。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即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兩造復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布時間(民國) 發布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年12月8日22時48分 …分會理事長卻沒有任期之限制,因此一旦當上分會理事長,挾其龐大沛然人力、物力、權力、財力之資源壟斷下,必然非常容易產生無人敢於出面競爭、又無任期限制之獨裁、極權、永遠分會理事長,進而發生「一連串罄竹難書的謝宜容們、介入升遷、分贓考績事件」之虞,並非難以想像… 這些慘遭職場霸凌之受害者,可能就是您!即便您現在還年輕,終有可能唇亡齒寒而淪為下一個權力刀下的祭品,為了您的自己及將來,請用選票勇敢向職場霸凌說:不!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一封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5至19頁) 2 113年12月11日8時29分 如果這不是特權,請告訴大家什麼是特權嗎?當今南投縣政府已將路邊停車位納入計時收費之際,您我之停車費繳付,必需藉由撙節挪移其他家庭開銷始得支應;而南投分會之會所地,卻存有兩格始終虛位以待之停車位,您是否留意到,停了何許人們的車子?遑論南投分會內之專用休息室、單獨使用的高檔衛浴空間,您是否也留意到是何許人們的專用? 當今…我們不得不心懷悲憤、卑膝忍辱、潛伏默靜、戒慎恐懼地閃避成為職場霸凌下任由謝宜容們蹂躪、圍剿吞食之蝦米、孤鳥。 …讓我們用000 00 00的選票翻轉一切不公不義,將上述象徵南投分會白色獨裁特權時期之停車位、休息室、高檔衛浴室,返還於全體會員,為大家所享,…。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二封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23至30頁) 3 113年12月16日8時13分 …因為跟霸凌魔王謝宜容當初案發時的新聞說明稿,不就是一模一樣…對於這件全體會員共同矚目,涉及生命安全之南投版謝宜容事件,基於民主國家社區知情權(我們來自於何人之侵害?)之全體會員公義,我們絕不容許如寶玲所說的:「不願(不敢?)再提起,巧好將部分事實…」云云忽悠…,只有靠我們以選票才能揭開「南投分會版謝宜容」的神秘面紗…上班已經很辛苦,還要被霸凌到用救護車送醫院急救!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三封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33至37頁) 4 113年12月17日8時28分 下架霸凌成癖、謊話連篇的太久理事長…「賈氏鴨霸公司」的職員,而是服務於正派經營股票上市的中華電信公司…可見寶玲先用謊言去嚇唬A會員即將沒工作,又回過頭來甩鍋、潑髒水給潘副總經理,官拜「副總經理職位」者,遭賈寶玲霸凌去當代罪羔羊都不敢吭聲!那一般會員被霸凌到用救護車送去醫院急救,也只是剛好而已!…兩面的操作手法來看,蘊含著寶玲極緻細膩的高明騙術,及「說一套、做一套」的雙重人格…寶玲嘴巴常說:從來沒 有霸凌過任何人!但寶玲永遠不會跟您說很多人已經被他霸凌到不成人形…分贓是寶玲籠絡其族類之慣用伎倆!新進人員升遷的幸運光環常歸諸於寶玲之親信…。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四封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39至42頁) 5 113年12月18日7時38分 寶玲謊話連篇、說一套做一套…說一套做一套,除了擁有超強霸凌、說謊能力外,其他能力平平…寶玲嘴巴說沒霸凌過任何人,卻不敢把被霸凌的不成人形的現場影片公布出來…到今天為止,被寶玲甩鍋、潑髒水、當代罪羔羊的潘副總經理都不敢吭聲、噤若寒蟬!我們有理由相信「寶玲不倒,霸凌不少!」…過去新進人員升遷的幸運光環常歸諸於寶玲之親信,而非其族類者即便忠實勤勉、全心全力、競競業業於工作崗位者仍常未能如願!今後全面禁止介入升遷、拒絕分贓考績…。 我們相信就在8小時之後,象徵南投分會白色獨裁特權時期之雙停車位,富麗堂皇休息室、高檔五星級衛浴室,返還於全體會員,為大家所享… 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第五封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43至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