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廖培煌
- 訴訟代理人
- 董佳政律師
- 被告
- 哖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9,8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9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8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17,295元,尚應補繳3,393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