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文
- 被告
- 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銘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4,603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萬3,33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114年3月13日邀被告王銘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2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0萬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詎原告撥付系爭借款後,被告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每月應繳納之款項,僅分別繳納至114年8月13日、114年8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系爭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迄今尚分別積欠原告借款本金32萬4,603元、183萬3,3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依系爭借款之契約約定償還之;被告王銘進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借款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條、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單、電話及書面催討紀錄、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7頁、第75頁至第8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主張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率 違約金 1 100萬元 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止。 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155%機動計息。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 200萬元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119年3月13日止。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119年3月1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附表二: 編號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2萬4,603元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83萬3,330元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3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