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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傅冠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8,22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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