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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熙
債務人
潘奕任 住南投縣○○鄉○○村○○路○段000 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8,70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奕任於民國113年9月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詎債務人自115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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