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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黃含笑
相對人
潘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1,82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2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823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土地勘查複丈費 2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2,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合     計 6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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