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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0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柯伊伶

原告
許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瓊華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履行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以,本件原告因履行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柯伊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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