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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0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柯伊伶

聲請人
王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於民國115年7月7日向本院所提書狀之內容(聲請人所載書狀日期為115年6月26日),探求聲請人之真意,應係欲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業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財產清冊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上開書狀並未明確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茲命聲請人具狀補正「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例如:請准選任OOO為受監護宣告人OOO於辦理被繼承人OO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㈡提出王和美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說明王和美與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係何等親屬關係?適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提出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王全和全部遺產之分割協議書草案(應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所有財產),且該分割方案不得損及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受監護宣告人王冠捷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柯伊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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