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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葛耀陽

原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告
陳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54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5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依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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