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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鄭順福

原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添興
訴訟代理人
曾彥哲
被告
陳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03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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