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添興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哲
- 被告
- 陳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03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