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燦
- 被告
- 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銘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臺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開發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