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明
- 代理人
- 楊佩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232,748元 YM8504161 2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85,491元 YM850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