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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
益全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翔裕機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一○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

~B書記官 梁懿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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