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八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吉利 住
- 被告
- 上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三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蔡李集 住
- 被告
-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一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秋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