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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
榮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B法官 林 純 如~B法官 徐 奇 川

~B書記官 張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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