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送達代收人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