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 原告
-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飛樂
- 訴訟代理人
- 洪介宇
- 被告
- 裕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三十四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十三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 益 茂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