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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被告
裕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三十四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十三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 益 茂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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