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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
元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聰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對被告甲○○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銀元一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林雅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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