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 原告
- 佑笙砂石行即陳李亮菁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被告
- 宸茂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二三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佰壹拾萬捌仟元,及其中參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其中壹佰萬元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其中壹佰柒拾陸萬肆仟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⑴、緣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向被告訂購柴油引擎發電機一套(廠牌:PowerStation,引擎:Cummins,型式:KTA-50G3),約定價金四百二十三萬元,連同按裝費用二十五萬元,合計四百四十八萬元,付款方式為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先給付三十四萬四千元,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再給付一百萬元,其餘三百十三萬六千元嗣交機完成時給付,但被告應於合約簽訂後一百一十天內交付發電機,原告應於收貨後三日內驗收完畢,惟被告所售之發電機品質、效能如與合約不合,則原告可要求退貨,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之價款,有訂購合約書一份為憑。原告於訂約後,依約簽發發票日分別為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及同年三月二十八日,面額各為三十四萬四千元及一百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交付被告,另交付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予被告。上開面額三十四萬四千元及一百萬元之支票屆期均經被告提示兌現,惟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才將發電機運抵原告之砂石廠,同年八月九日組裝完成,八月十日正式試車,但試車運轉時該引擎連接水箱回水部分之水管脫落,經被告公司人員將水管對調並加強捆綁後繼續試車運作,至同年八月十二日,原告仍發現水箱接縫有滴水現象,通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雖於當日派員處理,但於同年八月十三日該發電機引擎即產生大量黑煙,經原告人員馬上關機檢查,發現係水箱水大量流失,且該發電機本身之保護系統未發揮自動停機功能,並導致引擎溫度過高而產生黑煙,無法繼續運轉,此情形亦經被告公司派員確認無訛,並於同年八月十七日將該發電機運回處理。
⑵、被告交付之上開發電機因品質、效能不符契約之約定,以致試車階段時即因引擎溫度過高而受損,無法繼續運轉,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原告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因被告提出之發電機有嚴重之瑕疵,無法正常運轉,原告拒絕受領及辦理正式驗收,並以該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及依合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本件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款一百三十四萬四千元及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詎被告竟置之不理。
⑶、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再按契約解除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亦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提出之發電機因有嚴重之瑕疵,無法正常運轉,經原告依法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依首揭條文規定,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款一百三十四萬元及自被告受領時之法定利息,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返還原告;又因被告不能依約給付合於契約約定之發電機予原告,致原告必須暫時另向他人承租發電機使用,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迄今已二月餘,又另訂購發電機至交機完成預估尚須五至六個月期間(事實上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向被告訂購,被告至同年八月十日才交機),此期間原告支出之發電機租金之損害,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不能所致,原告自可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另向聯欣發電機企業行承租發電機,每月租金二十八萬元,含稅二十九萬四千元,此部分原告爰請求賠償六個月之租金損害合計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訂購合約書影本一件、轉帳傳票影本二件、宸茂企業有限公司及司機出具之書據影本各一件、存證信函、送達證明影本各一件、租賃契約、發票、支票影本各一件等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向被告訂購柴油引擎發電機一套,約定價金四百二十三萬元,連同按裝費用二十五萬元,合計四百四十八萬元,付款方式為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先給付三十四萬四千元,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再給付一百萬元,其餘三百十三萬六千元嗣交機完成時給付,但被告應於合約簽訂後一百一十天內交付發電機,原告應於收貨後三日內驗收完畢,惟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才將發電機運抵原告之砂石廠,同年八月九日組裝完成,八月十日正式試車,但試車運轉時該引擎連接水箱回水部分之水管脫落,經被告公司人員將水管對調並加強捆綁後繼續試車運作,至同年八月十二日,原告仍發現水箱接縫有滴水現象,通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雖於當日派員處理,但於同年八月十三日該發電機引擎即產生大量黑煙,經原告人員馬上關機檢查,發現係水箱水大量流失,且該發電機本身之保護系統未發揮自動停機功能,並導致引擎溫度過高而產生黑煙,無法繼續運轉,此情形於同年八月十七日將該發電機運回處理。被告交付之上開發電機因品質、效能不符契約之約定,以致試車階段時即因引擎溫度過高而受損,無法繼續運轉,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原告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因被告提出之發電機有嚴重之瑕疵,無法正常運轉,原告拒絕受領及辦理正式驗收,並以該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及依合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本件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款一百三十四萬四千元及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詎被告竟置之不理。本件被告提出之發電機因有嚴重之瑕疵,無法正常運轉,經原告依法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依首揭條文規定,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款一百三十四萬元及自被告受領時之法定利息,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返還原告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合約書、轉帳傳票、宸茂企業有限公司及司機出具之書據、存證信函、送達證明各一件等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再按契約解除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亦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提出之發電機因有嚴重之瑕疵,無法正常運轉,經原告依法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依首揭條文規定,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款一百三十四萬元及自被告受領時之法定利息,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面額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返還原告;又因被告不能依約給付合於契約約定之發電機予原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原告另向聯欣發電機企業行承租發電機,租金二十八萬元,含稅二十九萬四千元,有租賃契約、發票、支票各一件等在卷為憑。此期間原告支出之發電機租金之損害,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不能所致,原告自可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應予駁回。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 附表: │ │ │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付款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AY-0000000│ 陳李亮菁 │ 台灣中小 │89.8.14 │參佰萬元 ││ │ │ 企業銀行 │ │ ││ │ │ 竹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