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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原告
盛翔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東
被告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係因與被告訂定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涉訟,於雙方訂定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即原告提出卷附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中第十七條即以書面約定如因爭執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而未依約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已有違誤;復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諸前開說明,自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徐奇川

~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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