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泉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甲○○ 寅○○ 辰○○○ 卯○○ 辛○○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己○○ 丙○○ 午○○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鄧一郎即仁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康旺興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街四三號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李慧玲即逸春商行 住嘉義市○村里○○街一○五巷三0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維榮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一二一巷三四弄 兼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康鎂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工業區○○○○路三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蝴蝶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台灣真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謝耀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