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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泰興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萬元,折合銀

元貳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貳元,尚欠

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

~B書記官 高建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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