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 原告
- 泰興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萬元,折合銀
元貳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貳元,尚欠
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
~B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