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吉利、蔡李集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法人
- 被告上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利 住 被 告 上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三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蔡李集 住 被 告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一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秋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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