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 告 大大商行即莊素妮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一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其中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 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元自民國八十八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大大商行即莊素妮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及同年八月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 及一千一百九十萬元,利息按年利率八計算,約定被告大大商行即莊素妮應按 月分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若有違約情事發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喪失 分期償還借款期限之權益,視為已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即未再依 約清償繳納本息,尚餘本金合計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及如前開所述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確有向原告借用如請求金額之借款,惟被告因受九二一大地震震災 之故,房屋全倒,無法還款。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 信為真實。被告辯稱其因受九二一大地震震災之故,房屋全倒,無法還款云云, 僅係債務履行之問題,並不影響其上揭債務之發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四百四十萬元, 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書 記 官 林雅貞